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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號

聲請人
揚昇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律師
相對人
馮奕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所有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返還所有物及給付所得利益。惟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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