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揚昇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威儀
- 訴訟代理人
- 江鉅星
- 訴訟代理人
- 蔡耀瑩律師
- 相對人
- 馮奕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所有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返還所有物及給付所得利益。惟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