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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告
林夢鵬
被告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給付薪資等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16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 份,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件在卷(見本院卷第78~7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