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8號
- 原告
- 陳曉怡
- 被告
- 光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勝先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婷
詹盛威
林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