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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權人
詠豐車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國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詠豐車業科技有限公司之車輛維修單、車損照片影本等文件為證,惟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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