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
- 原告
- 東益企業社即張瑞芬
- 被告
- 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澄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1,8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1,8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