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1號
- 原告
- 哈如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發
- 訴訟代理人
- 連堂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朋國際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6 萬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9,8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