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8號
- 原告
- 羅龍飛
- 被告
- 楊溱榛
- 被告
- 富禾金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彭綵玲即彭香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