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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煌
被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原告與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起訴狀原證九即新竹縣○○鄉○○村○○○路000號房屋稅籍證明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1樓、5樓及6樓)加以計算出之金額,再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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