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 原告
-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森煌
- 被告
-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棋
上列原告與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起訴狀原證九即新竹縣○○鄉○○村○○○路000號房屋稅籍證明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1樓、5樓及6樓)加以計算出之金額,再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