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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2號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煌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原告與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起訴狀原證九即新竹縣○○鄉○○村○○○路000號房 屋稅籍證明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1樓 、5樓及6樓)加以計算出之金額,再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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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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