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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告
哈如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發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朋國際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6 萬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9,8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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