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煌
被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原告與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起訴狀原證九即新竹縣○○鄉○○村○○○路000號房屋稅籍證明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1樓、5樓及6樓)加以計算出之金額,再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