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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債權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債務人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200,4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⑵新台幣63,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34,698元│109年8月1日 │10││├──┼───────┼────────┼────┼────┤│002 │33,128元│109年9月1日 │10││├──┼───────┼────────┼────┼────┤│003 │36,820元│109年10月1日│10││├──┼───────┼────────┼────┼────┤│004 │36,956元│109年11月1日│10││├──┼───────┼────────┼────┼────┤│005 │29,400元│109年12月1日│10││├──┼───────┼────────┼────┼────┤│006 │29,400元│110年1月1日 │10││└──┴───────┴────────┴────┴────┘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