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7號
- 債權人
- 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孟澤
- 債務人
- 邑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萬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6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7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1,700,000元 │107年3月6日 │5 ││├──┼───────┼────────┼────┼────┤│002 │2,200,000元 │107年3月13日│5 ││├──┼───────┼────────┼────┼────┤│003 │3,700,000元 │107年4月17日│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