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告
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澤
被告
邑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7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