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剛
- 被告
- 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敏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5,234元,應繳納裁判費174,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5,234元,應繳納裁判費174,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