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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告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被告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20,533元,應繳裁判費153,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5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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