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9號
- 原告
-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智
- 被告
-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20,533元,應繳裁判費153,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5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