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 原告
-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Nitin Dhawan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