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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尼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筠芝律師
被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參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參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六)第八、九行,及

四、第六、七行關於「1,628,034元」記載,應更正為「1,628,04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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