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蕭水芋
- 原告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尼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參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參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六)第八、九行,及四、第六、七行關於「1,628,034元」記載,應更正為「1,628,04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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