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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7號

債權人
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澤
債務人
邑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6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7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1,700,000元  │107年3月6日 │5 ││├──┼───────┼────────┼────┼────┤│002 │2,200,000元  │107年3月13日│5 ││├──┼───────┼────────┼────┼────┤│003 │3,700,000元  │107年4月17日│5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4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