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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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