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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2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黃國彰律師

黃耀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3,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3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訂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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