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8號
- 原告
- 意能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龍
- 被告
- 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6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