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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壽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告
許惠瑜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9樓,此有戶口名簿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並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經本院函請原告釋明本件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原告迄未就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及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具狀表示意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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