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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02號

監護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楊蕙芬

聲請人
江淑鈴
相對人
江益銓
關係人
江進興

江張美蘭

江翠鈴

江瑾鈴

江敏鈴

江亞璇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秉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江益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江淑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江益銓之監護人。

三、指定江敏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相對人因腦幹出血、水腦、氣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協助處理其日常生活相關事務,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憑,是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

(二)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又按本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所定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係指有具體明確事證,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為植物人或有客觀事實,明顯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者;法院審酌前項事證時,應調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實際精神及心智狀況,參考醫生診斷資料等,以維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方式為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8條之1亦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間因腦幹出血合併水腦而入院手術,於本件聲請時,相對人雖已出院但呈植物人狀態,無意識亦無法說話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囑託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為精神鑑定,鑑定人之鑑定報告認:江員自110年3月急性腦幹中風,其運動、言語、思考等功能均已嚴重受損,對身體不適或生理需求均無法表達,欠缺自我照顧、人際溝通等能力。須仰賴供氧、鼻胃管灌食維生,解便及排尿均無法自理。就精神醫學之專業判斷,江員因急性腦幹中風,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志之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短期内無法恢復。江員目前的精神狀態處於無行為能力,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已達監護宣告標準等情,有該院110年8月4日醫桃新民字第1100001450號函暨司法鑑定報告書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50頁),堪認相對人係因腦中風之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二妹,其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除其所陳報長年旅居美國之相對人大姊江翠鈴外,業經相對人之父母、子、姊妹即關係人江進興、江張美蘭、江秉鴻、江瑾鈴、江敏鈴等人同意,此有民事監護宣告聲請狀、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憑,另經本院職權電詢相對人之女江亞璇,其表示知悉本案聲請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江敏鈴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有江亞璇之個人戶籍資料及電詢紀錄可參,本院參酌上情,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江敏鈴為相對人之三妹,其既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聲請人及上開關係人同意,有同意書附卷可佐,爰並指定其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0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監護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