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2號
- 原告
- 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桐律師
黃國彰律師
黃耀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3,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132號
黃國彰律師
黃耀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3,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