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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8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意能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龍
被告
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8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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