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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NGUYEN THI HUONG阮氏宏
原告
CHI THI HAO周氏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義閏律師
被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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