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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

給付仲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邱玉汝

原告
陽明不動產開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何金泉
訴訟代理人
廖銘裕
被告
姚漢傑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仲介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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