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陽明不動產開發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何金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漢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副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副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