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3號
- 原告
- 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翊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2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