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6號
- 聲請人
- 雲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春生、陳明賢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7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春生、陳明賢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