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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1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廣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告
豪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棋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律師

李佳凌

蔡政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