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原告
- NGUYEN THI HUONG阮氏宏
- 原告
- CHI THI HAO周氏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育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義閏律師
- 被告
-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霞榮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玉金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昀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