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劉坤旺即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劉坤旺即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完結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9日就 任為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 司字第145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並經111年度司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准許清算完結展期在案,惟因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報表與剩餘財產分配計劃尚未全部完成,仍未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報表事項,尚無法清算完結並召集股東會承認,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45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40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 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3月9日完結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