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
- 原告
- 陽明不動產開發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何金泉
- 訴訟代理人
- 廖銘裕
- 被告
- 姚漢傑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