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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

給付仲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原告
陽明不動產開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何金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姚漢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副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仲介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