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1號
- 原告
- 廣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正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告
- 豪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棋
- 訴訟代理人
- 夏金郎律師
李佳凌
蔡政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81號
李佳凌
蔡政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