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7號
- 上訴人
- 鄭春生
- 上訴人
- 陳明賢
- 被上訴人
- 雲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