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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7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哲瑜

上訴人
鄭春生
上訴人
陳明賢
被上訴人
雲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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