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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謝載祥、王濬智、莊順裕、周添財、伍維洪

  • 當事人
    李亞倫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劉耀邦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陳正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亞倫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載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劉耀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拍賣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分配債務人所提出之等值現款,其中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拍定,現金部分則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114年1月22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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