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516號
- 原告
- 達宇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開建
- 訴訟代理人
- 王思于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宜
- 被告
- 英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竹市私立英代外語短
- 被告
- 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梁新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繳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