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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71,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其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022元(計算式:28,522-500=28,022),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費用,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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