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8號
- 原告
- 翔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言
- 被告
-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