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宗穎

原告
曾湘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煙波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部分,未特定其請求給付之資遣費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具狀補正其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之具體金額。

二、原告應就其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自行核算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繳納該裁判費金額之之3分之1,再加計其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涉及非因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如數繳納本件裁判費,如未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