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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正德
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代理人
林陳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晋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郭芳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理人
吳靜蟬/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徐正德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12年5月3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件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15字第34521號函及115年4月10日以新院瑞民寶112司執消債清15字第14370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件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附件:清算財團財產暨處分方法

1.國泰人壽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保單已無解約金、國泰世華銀行外匯帳戶現值0元、凱基銀行帳戶已銷戶存款0元[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1.4.8]。--無清算價值。

2.玉山銀行存款78元、國泰世華銀行存款47元、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620元、郵局存款211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款469元[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2.3.5.6.7]。--由聲請人即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至法院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3.國泰人壽0000000000號保單之保價金276,820元[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9]。--由聲請人即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至法院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經參考前案(即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就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股以9.273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每次拍賣未拍定即減價四成,最多拍賣次數為六次,惟該案共進行六次拍賣仍未拍定。因前案曾予以拍賣,是不予再行鑑估,由本院以每股5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每次拍賣未拍定即減價四成,最多拍賣次數為六次,若未拍定者即返還債務人。

5.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52000股[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11]。--經參考本院職權調取該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之資產負債表,採成本法計算,其資產負債表所載股東權益為718,108,320元除以已發行股份總數71,785,202股,每股約10元。即以每股10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每次拍賣未拍定即減價四成,最多拍賣次數為六次,若未拍定者即返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4.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80000股[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10,依債務人113.9.10民事陳報狀應更正為680,000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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