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徐正德
- 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全
- 代理人
- 林陳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晋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代理人
- 郭芳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士廷
- 代理人
- 吳靜蟬/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徐正德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12年5月3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件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15字第34521號函及115年4月10日以新院瑞民寶112司執消債清15字第14370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件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附件:清算財團財產暨處分方法
1.國泰人壽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保單已無解約金、國泰世華銀行外匯帳戶現值0元、凱基銀行帳戶已銷戶存款0元[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1.4.8]。--無清算價值。
2.玉山銀行存款78元、國泰世華銀行存款47元、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620元、郵局存款211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款469元[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2.3.5.6.7]。--由聲請人即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至法院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3.國泰人壽0000000000號保單之保價金276,820元[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9]。--由聲請人即債務人繳納同額款項至法院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經參考前案(即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就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股以9.273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每次拍賣未拍定即減價四成,最多拍賣次數為六次,惟該案共進行六次拍賣仍未拍定。因前案曾予以拍賣,是不予再行鑑估,由本院以每股5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每次拍賣未拍定即減價四成,最多拍賣次數為六次,若未拍定者即返還債務人。
5.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52000股[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11]。--經參考本院職權調取該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之資產負債表,採成本法計算,其資產負債表所載股東權益為718,108,320元除以已發行股份總數71,785,202股,每股約10元。即以每股10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每次拍賣未拍定即減價四成,最多拍賣次數為六次,若未拍定者即返還債務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4.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80000股[債務人113.5.16民事陳報狀(陳報清算財團)編號10,依債務人113.9.10民事陳報狀應更正為68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