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31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劉華巖
相對人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對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北門派出所具領簽章簿影本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調字第3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調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