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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宇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昌志
被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

人 林宗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9,7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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