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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宇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昌志
被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

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訂立之辦公室設計委託契約書第17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約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上開辦公室設計委託契約書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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