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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傅伊君

聲請人
德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益
訴訟代理人
方惠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林芳玉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109年6月4日 50,000元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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