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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宗穎

原告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被告
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被告
張凱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惟、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家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