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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4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翠玲

原告
甲○○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2樓之2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