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於
民國115年7月15日所為113年度建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5,594,521元
(含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38,93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